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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视角对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思考 董世凯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长春130000, excerpt …
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视角对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思考
董世凯
(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长春130000,中国)
摘要:机动车查验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关口和有力抓手,也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重要环节。本文以事故调查案例为背景,建议从严守工作防区、扫除工作雷区、规避工作盲区三个方面入手,不断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
关键词:事故调查;机动车查验;规范化建设
规范地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旨在通过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查找道路交通安全各相关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问题和落实责任。对于机动车查验工作而言,如何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把规定动作做足、做实、做细,既能充分发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关口作用,又能在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中做到尽职免责,实现工作过程与既得结果的“双赢”,是机动车查验工作不可回避和极需要关注的问题。
1案例实录
2015年5月15日,陕西省咸阳市某县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发生事故的大型普通客车于2003年9月1日出厂,2003年11月3日在A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2011年1月20日,该车转移登记后转入B车辆管理所,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即由营运转为非营运)。2014年4月24曰,该车转让给现实际车主C某,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正规交易和过户手续。2014年7月,C某私自为该车更换了发动机总成,并通过车托D某,让其代为办理车辆检验,并支付了500元费用。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交警支队履行车辆查验职责不到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支队车管所对查验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查验员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查验员未按照要求对检验合格证明进行审核,部分查验员资质过期;对检测机构现场抽查、巡回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检验机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问题;支队对车管所培训教育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给予34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车管所所长E因安排资质过期查验员从事查验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查验员F因对检测机构现场抽查、巡回检查及监督不到位,对检验机构检测项目漏检、少检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特别重大事故】35死11伤丨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5陕西)——大客车非法营运丨事发路段未按要求设置防撞墙丨车检时发现制动问题却弄虚作假丨车、路、监管三大方面均出现问题丨质检、车管、工商、旅游、运管5部门相关责任人被追刑丨车辆检验中介涉嫌犯罪🔗
2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应通过查阅、调取相关文件、档案、资料、日志、数据信息等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展开深度调查,其中涉及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1)机动车登记、检验、维修保养等情况及拼装、改装嫌疑,整车、主要安全部件和系统的安全性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缺陷,“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及行车记录仪安装和运行情况;
(2)鉴定机构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要求检验鉴定、超范围检验鉴定、出具虚假检验鉴定报告、买卖检验鉴定报告等问题;
(3)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的问题,是否存在“大吨小标”“值班车上牌”等情况,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问题,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等问题;
(4)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对策建议
3.1 摆正思想站位严守工作防区
思想是行动先导,只有思想上绷紧“责任”这根弦,工作上才能不懈怠、不放松。查验员要牢固树立“查验无小事,签字需谨慎”的思想意识,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标准为准绳”的工作理念,不能“人云亦云”“道听途说”,更不能把查验工作看成是自己的特权,凭关系、讲利益,进而在工作中选择性执法、机动性查验,随意降低查验标准;要坚决纠正“机动车查验就是核对车辆识别代码(VIN)”的片面认识,摒弃机动车查验就是“签字盖章”的作业陋习,不能人情大于规定,不能进行“飞行查验”“空中查验”;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减少主观因素判断和人为因素干扰,克服“别的地区已落籍”“其他查验员已通过”为借口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做到实车实地查验、按照流程查验、依据标准查验,做到“不整改不签字、不合格不签字”,彻底堵塞失职漏洞和消除失职隐患。
3.2把握重点环节扫除工作雷区
机动车查验是机动车登记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确定车辆的合规性、唯一性和安全性,其本身本无重点与非重点而言,但从事故调查的角度看,对其据有“可溯性”的部分,应着重进行把握。
首先,严格注册登记审核。要比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选定正确的批次,核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实车查验数据三者之间的一致性,查看外廓尺寸、轴距等数据是否符合GB1589、GB7258等标准要求,及时发现违规产品并按要求上报;要核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效期、车辆停止销售日期与《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日期间的逻辑关系,判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要素是否齐全、检验数据是否合理。
其次,规范查验记录表填写。要依据业务种类、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内容,确定机动车查验项目、标准和方法,对重中型货车做好整备质量、总质量的逻辑判断,对大型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要做好安全装置的查验,使用PDA拍摄查验项目相片;按要求在查验表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符合要求”,或者在“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具体情形,进口机动车应施行双查验、双签名。
最后,落实业务监管责任。要建立车辆查验(检验)监管中心,依托业务监管系统,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排除工作风险点;要认真做好业务审核,辅助查验员做好项目评判和标准运用,借助视频监管、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资料,固化查验过程和查验结果;要定期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网上监管、现场检查和档案复核,当场出具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对涉嫌替检、出具虚假报告等严格违规行为的,立即通报质监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并应形成完备的工作记录。
3.3统筹制度安排规避工作盲区
事故深度调查的依据,除了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外,还包括各地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完善、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而出台的有关规定。毋庸置疑,只有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剔除工作中的死角与盲区,才能有利于高效落实,才能在深度调查中做到“自圆其说”,而不是“自食其果”。
首先,要科学严谨,依职守责。制度是工作源,也是责任源,是工作的抓手,也是追责的依据。所以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科学严谨,审慎为之,既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责,否则就是空穴来风,没有生命力,又要立足于工作实际,否则就是空中楼阁,没有执行力,只会是调查追责时才有“用武之地”的“一纸空文”。比如有的单位,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要求将交通部门主管的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接入车管所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要求查验员监管营运大客车的运行状态,尽管维护交通安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具体操作缺条件,运行不畅通,24小时的监守很难做到,更有“跨界执法”的嫌疑;有的单位将查验员查车的时间、每天查车数量做出硬性规定,与现实工作严重脱节,制度本身就有“先天性不足”;有的监管单位要求卫星定位装置统一型号、统一厂家、统一安装,远远超出查验工作职责,名义上是为“安全”把关,实有“红顶中介”之嫌。
其次,要形成体系,配套可行。制度的制定重在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尤其是省、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应做好上级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白,突出连续性和实用性,在可执行上下功夫、做文章,为基层查验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撑,而不是简单地将上级文件“一转了之”,让基层自行理解、心照不宣,甚至是“摸着石头过河”,埋下失职追责的隐患。比如县级车管所的业务范围与权限的问题,查验员资格证书如何审验、未经审验是否可以从事查验工作的问题,查验员如何教育、培训、考试的问题,检验监管部门如何定期分析业务数、如何与质监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嫌疑业务的问题,工作中数字证书、PDA的使用与管理的问题,都需要省、市两级公安交管部门做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基层查验工作提供基本的制度遵循,做到防患于未然。
最后,要注重传承,加强学习。事实证明,部分查验员在深度调查中披问责的原因,不是不履责,而是不知责,是对连续性的法规制度了解的不够、对专业性的政策标准掌握的不实,再加上个别单位查验员流动性比较大,人员交流过于频繁,导致业务素质传承不够,业务能力出现断层。所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注重业务知识的积累,做好相关法规、标准梳理,把握不同标准版本间的主要差别和适用范围,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尤其是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组织硏讨,统一认识、统一标准;要科学统筹查验员定期交流与队伍稳定的关系,实现查验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查验业务不断档、查验风险不失控;要逐步推行查验员选拔任用、调离转岗的审批备案机制,尤其是对中、高级查验员的使用与管理,应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查验员队伍水平的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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